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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国泰君安证券营销人员禁止行为 |
| 证券营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,在开展受托业务中,不得有以下行为: |
| 1、 |
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、注销、转移,证券认购、交易或者资金存取、划转、查询等事宜; |
| 2、 |
接受客户全权委托,在客户的账户上进行证券买入或卖出操作,或申购、赎回操作,在客户的资金账户
上进行保证金转入或转出的操作; |
| 3、 |
提供、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,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; |
| 4、 |
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,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; |
| 5、 |
采取贬低竞争对手、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; |
| 6、 |
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; |
| 7、 |
获得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消息时,参与内幕交易,或将该消息泄露给其服务的客户及他人; |
| 8、 |
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、担保或者其他便利; |
| 9、 |
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,或者通过互联网络、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
服务等活动,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(包括利用因特网即时通讯工具、网络论坛、博客等)
开展或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; |
| 10、 |
与客户联手、或鼓动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; |
| 11、 |
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; |
| 12、 |
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; |
| 13、 |
同时在其他证券公司受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; |
| 14、 |
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。 |
| 注: |
执业证书尚在申请过程中的营销人员暂不允许展业。 |